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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一律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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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5 |
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23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前决定对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的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浙江省对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分类管理、从严控制。剧毒化学品按经营品种分三类管理:氰化物、砷化物类;化工生产原料类,如液氯、丙烯腈、氯磺酸等;其他类(包括农药、化学试剂、医药类)。 其中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经营;液氯、丙烯腈等剧毒化学品,应实行无仓储经营。如有特殊经营要求,确需仓储经营的,须有专项书面报告。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可经营自产的剧毒化学品,但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纳入布点数量控制范围。经营单位(农药专营单位除外)在本省境内一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联营、连锁销售网点等。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出,经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及包装编号。已使用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与流向登记台帐等记录、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经营单位应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对应急措施。
来源: 新华网浙江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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